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5月22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62,242,5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2,448,512.00元(含税)。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的人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国茂减速机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国忠、徐彬、沈惠萍、徐玲,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法律法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法律法规,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依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依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5)其他机构投资的人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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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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